此話一出,像個炸彈投進了湖里,頓時炸開了。
被告的犯罪動機在頃刻間,被這一句話改寫了!
“或許是我年少時候由于外貌丑陋,內心自卑,不敢與女生接觸,至少從我自己發現有這個傾向的時候,已經讀大學了。你們不妨去調查我的同學,問問我大學期間有和女同學接觸嗎?沒有。你們還可以調查我美國的工作環境,問問這些年來我交過女朋友嗎。沒有。為什麼?大學期間或許是因為容貌,可是畢業后,我有一份在美國也值得人傾羨的工作。為什麼我沒談戀愛?因為我沒辦法接受女性!”
“所以,我告訴專案組,甘佳寧曾經做過我短暫的女朋友,這是謊話。我自己編造這個謊話時都覺得惡心,因為我實在很難想象和女人在一起的感覺,那樣會使我嘔吐。如果你們還不信,可以脫下我的褲子,看看我的肛門括約肌是否松弛。”
“再來說說犯罪經過吧。每一次犯罪,全程負責計劃的是我,做準備工作的也是我,但最后殺人的一半是我,一半是我的朋友。”
“第一次殺江小兵,確實是我親手做的,因為我那位朋友坐在車里,沒有機會下手。公訴人的材料中,說我跟蹤江小兵進入安樂路,伺機用麻醉槍將尼古丁注射進他的脖子,隨后架著尸體上了旁邊的居民樓,通過樓梯的窗戶拋尸在屋子背后,回頭再開車到屋后運走尸體。我也帶專案組指認了現場,公訴人剛才也提供了照片。事實情況呢,根本不是這樣的。
真實情況就是我殺完人后,把江小兵尸體藏在一旁角落,用東西覆蓋住,此后我那位朋友開車進來,運走了。試想,對于犯罪的整個過程,我能考慮得那麼周全,當時就想到,從樓道扔到房子背后?萬一那片綠地上有人怎麼辦?我豈不是會冒更大的風險?最安全的做法,我不會在安樂路這條兩端都有監控的地方殺死江小兵。還有種辦法,我購買三輛車,每天分別停靠在江小兵回家的三條可能路線上,由于三輛車每天交換著停,所以根本不會引起別人注意。而我在殺害江小兵后,第二天甚至第三天再把他尸體運走,你們怎麼排查車輛呢?這方法可比把他尸體扔到房屋背后安全得多了。大家應該相信三輛車對我構成不了經濟負擔吧。”
旁聽席上交頭接耳。確實,按照警方的偵辦過程,如果陳進用了這個方法,并且挑選第二天晚些時候再運尸出去,那簡直就滴水不漏,警方根本找不出半點線索了。可是公訴人的起訴書中,陳進用的是明顯更笨風險也更高的辦法。
“殺姚素月和李啟明時,后來的那個騎電瓶車進入的家伙,你們覺得他的體形和我的一樣嗎?專案組當時也起了懷疑,但我堅稱這就是我,說或許是天黑光線不好外加騎車、衣服穿著的緣故,于是你們就相信了。”
“殺范長根夫婦的時候,前面幾次踩點的家伙,相信不用說,你們也看得出是我。最后那天早上呢,這身形是不是和前次的人很像?沒錯,那還是我朋友,不是我。”
“如果你們不信,還可以調查一件事。如果我記得沒錯,殺范長根夫妻是12月22日的事,剛好那幾天我因家中化學實驗有毒物質泄露,并未住在家中,而是住在了浦江大酒店,房間號碼是806,我記得很清楚。我房間旁邊不遠處,走廊里有個監控,監控一定拍到我在12月21日晚上進入房間,第二天也就是案發當天,我出房間的時間,絕對是在犯罪完成后了。如果你們查證一遍,就會發現我根本不具備作案時間,所以我也根本不可能是騎電瓶車的人。”
“砰”的一聲,王格東的心被一拳重重擊碎了。陳進從來沒有說過這件事,他們警方也根本不可能會想到有這麼一出。
如果一旦查證了酒店監控確實如他所說,犯罪發生的時間他沒出過房間,那麼騎電瓶車的家伙毫無疑問是他同伙了!
“陳進騙了我,也騙了整個警隊。他現在重新說出來,是想讓整個專案組出丑嗎?”王格東緊咬牙關,渾身都因激動而忍不住顫抖起來。
陳進繼續道:“警方在抓到我后,搜查我家時,找到了一個鐵桶,里面有燒過的牙刷、毛巾等私人物品,這點剛才公訴人已經提到,并有相關的照片為證。專案組從桶里找到了遺留的毛發,拿去做了DNA鑒定,幸好,結果是我自己的,大概我朋友遺留的毛發都被燒徹底了。同時也被我用稀硫酸腐蝕了一遍,相信即便有皮屑等物質遺留,警方也查不出他了。而我朋友僅在我家住了幾天,只是睡了個覺而已。我相信地板上找不到他的毛發物質。”
他笑了笑:“你們認為我真有這麼冷血,想找一個年紀身材相仿的人殺害,偽造成畏罪自殺的現場嗎?即便我想這麼做,我也很清楚,這項工作不是那麼容易的,因為房子里的地上多少還能找出我的毛發組織,甚至我的許多衣服上也有,包括鞋子上的汗液據說也能測DNA。